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羽,女。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昌龙,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羽(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雷从军与被申请人王昌龙(原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王羽申请再审称,王昌龙是我堂哥,他借4万元给我前夫雷从军我不知晓,也未在借条上签字,雷从军借钱用于自己网络赌博,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我在南溪区幼儿园工作,儿子在宜宾市委组织部工作,他已成家立业,我们都有收入,他只用于自己的私欲。我感到更不服和不理解的是法院民二庭他们开庭前从未给我打电话、送传票。我也没有参加开庭也没有收到判决书,至今在南溪区幼儿园上班,从未离开。法院民庭法官的判决是违法的,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撤销该判决书。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王昌龙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项德华 审判员 刘冬梅 审判员 王永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述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