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南角(皇家帝王广场)1栋1907号。
法定代表人:陈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市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与被告秦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被告秦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限时销售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4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3、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限时销售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楼××室的房产独家委托原告代理销售,限时销售期限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约定,原告就被告委托的房产进行多途径推介,并于2020年9月27日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杨海琳及原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涉案房产的价格为365000元,签订当日案外人杨海琳向被告交付定金3万元,被告接受,余款335000元在交易双方2020年10月9日到永州市不动产中心受理窗口面签后付清。此后,被告在没有解除《限时销售合同》和《二手房买卖合同》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对原告和案外人杨海琳的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商业声誉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秦博辩称:不是我违约,我只是开始的时候收到了定金,本来约定了交尾款的,但我并没有收到杨海琳的尾款,并且第二次买卖的整个过程原告都在场,我与杨海琳解除合同时原告也在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9月17日,被告秦博(甲方)与原告广源公司(乙方)签订《限时销售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冷水滩区××楼××室的房产独家委托乙方代理销售,限时销售期限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限时销售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自行出售该房地产或者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及个人销售该房地产;限时销售期限内,如甲方不予配合,拖延时间影响乙方销售工作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通过自行组织销售向卖家推销并交易成功,甲方如拒收定金,或拒绝出售该房地产,以及出现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卖家私下进行交易,视为甲方违约;若有违反合同上述约定的,甲方除退还销售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该房地产委托交易底价的4%作为违约金,并愿意承担乙方因追究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用;若乙方擅自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该房地产委托交易底价的4%作为违约金,愿意承担甲方因追究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广源公司推介,2020年9月27日,被告秦博(甲方)与案外人杨海琳(乙方)及原告广源公司(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涉案房产,交易的价格为3650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3万元,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在2020年10月9日之前到永州市不动产中心受理窗口面签(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得产权证受理),面签当日乙方支付房款335000元给甲方。合同签订当日,案外人杨海琳向被告秦博支付定金3万元。2020年10月9日,被告秦博与案外人杨海琳及原告广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永州市不动产中心受理窗口面签办理相应手续时,案外人杨海琳并未付余款335000元,被告秦博遂自己另行出售了涉案房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源公司与被告秦博签订的《限时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广源公司推介,被告秦博与案外人杨海琳及原告广源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案外人杨海琳同意购买被告秦博涉案房产,按照该合同约定,2020年10月9日被告秦博与案外人杨海琳及原告广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永州市不动产中心受理窗口面签办理相应手续时,案外人杨海琳并未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被告秦博遂自己另行出售了涉案房屋。根据原告广源公司与被告秦博的约定,被告秦博自愿将其涉案房产独家委托原告广源公司代理销售,限时销售期限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限时销售期限内,被告秦博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自行出售该房地产或者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及个人销售该房地产。被告秦博在双方约定的限时销售期限内自己另行出售了涉案房屋,已构成违约,已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的《限时销售合同》的合同目的。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限时销售合同》及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4600元(365000元×4%)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永州市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博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限时销售合同》;
二、被告秦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州市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14600元;
三、驳回原告永州市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原告永州市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秦博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