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永刚,男,汉族,住址:海城市号。 被告:袁福斌,男,汉族;住址: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鹤然,系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永刚诉被告袁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明琳独任审理。由于原告吴永刚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福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永刚撤回对被告袁福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吴永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寒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