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永刚,男,汉族,住址:海城市号。 被告:袁福斌,男,汉族;住址: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鹤然,系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永刚诉被告袁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明琳独任审理。由于原告吴永刚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福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永刚撤回对被告袁福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吴永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寒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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