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乡卫里街。
法定代表人:练菲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珍,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兰昌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代华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昌亮、代华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四川君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