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贺东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被告:杨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被告:徐俊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现住林州市粮油巷16号院富苑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林、杨嵩、徐俊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峰,被告杨晓林、徐俊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由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