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214930449P。

负责人:陈建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武,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东,该支行员工。

被告:朱敏,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陈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温笔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启(温笔珍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王玥,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以下简称凤冈农业银行)与被告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冈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武、任世东,被告朱敏,陈乙,被告温笔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启,被告王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凤冈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在继承徐天扬所遗留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向凤冈农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2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计算利息,计算利息的起至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付清利息之日)。事实和理由:徐天扬(2020年10月5日死亡)与朱敏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夫妻关系。徐天扬与陈乙之间的身份关系为父子关系。温笔珍与徐天扬之间的身份关系为母子关系。朱敏与王玥之间的身份关系为母子关系。徐天扬与王玥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女关系。凤冈农业银行与徐天扬于2020年4月1日订立《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合同》(注:徐天扬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贷款),约定徐天扬向凤冈农业银行借款本金129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支付利息,合同期内利率为年利率4.3%,逾期利率为6.45%;一次性还本。订立合同后,凤冈农业银行于同日向徐天扬提供借款129000元。经徐天扬的账户已向凤冈农业银行偿还了2020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因借款人徐天扬死亡,凤冈农业银行要求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提前偿还前述借款、支付利息。凤冈阳光水岸小区观澜楼3-28-2号房及以徐天扬、朱敏在该小区购买的一个停车位,属徐天扬、朱敏共同共有的财产。前述财产中有部分属徐天扬所遗留的遗产。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应在继承前述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向凤冈农业银行承担偿还借款、付清利息的责任。

被告辩称

朱敏辩称,1.在徐天扬去世后,朱敏查看徐天扬的手机,才知晓在其生前曾向凤冈农业银行借款129000元。朱敏不知道徐天扬如何使用了借款,案涉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2.对凤冈农业银行所主张的其他事实无异议。3.同意以继承徐天扬所遗留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凤冈农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陈乙辩称,1.对凤冈农业银行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2.同意以继承徐天扬所遗留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凤冈农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温笔珍辩称,1.对凤冈农业银行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2.同意以继承徐天扬所遗留的遗产(凤冈阳光水岸小区观澜楼3-28-2号房的二分之一)的实际价值为限向凤冈农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王玥辩称,1.对凤冈农业银行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2.同意以继承徐天扬所遗留的遗产(凤冈阳光水岸小区观澜楼3-28-2号房的二分之一)的实际价值为限向凤冈农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凤冈农业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凤冈农业银行提交的《个人业务申请书》《借记卡账户档查询》《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贷款发放通知单》《业务凭证》《贷款入账明细》《贷款交易明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徐天扬(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2××××××××;2020年10月5日死亡)与朱敏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夫妻关系。徐天扬与陈乙之间的身份关系为父子关系。温笔珍与徐天扬之间的身份关系为母子关系。朱敏与王玥之间的身份关系为母子关系。徐天扬与王玥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女关系。凤冈农业银行与徐天扬于2020年4月1日订立《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合同》(注:双方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约定徐天扬向凤冈农业银行借款本金129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支付利息,合同期内利率为年利率4.3%,逾期利率为6.45%;一次性还本。订立合同后,凤冈农业银行于同日向徐天扬提供借款129000元。(经徐天扬的账户)已向凤冈农业银行偿还了2020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

另查明:1.不动产权登记簿载明:凤冈阳光水岸小区观澜楼3-28-2号房的所有人为朱敏、徐天扬(共同共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7)凤冈县不动产权第××号。2.朱敏、徐天扬以45000元的价格在凤冈阳光水岸小区购买一个停车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徐天扬死亡,涉及徐天扬所留遗产的继承等因素,凤冈农业银行有权解除其与徐天扬于2020年4月1日订立《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合同》,有权要求还款义务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用徐天扬所遗留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案涉债务,因此,区分案涉债务是属徐天扬生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还是朱敏与徐天扬所负担的共同债务已无必要。凤冈阳光水岸小区观澜楼3-28-2号房的一半、以及徐天扬、朱敏在该小区购买的一个停车位的一半属徐天扬所遗留的遗产。本院遵从各方当事人的前述意愿,即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用所继承的遗产总额(即用凤冈阳光水岸小区观澜楼3-28-2号房的一半、以及徐天扬、朱敏在该小区购买的一个停车位的一半)清偿案涉债务。清偿案涉债务的具体原则为:以前述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案涉债务。如遗产的实际价值小于案涉债务数额,除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自愿清偿外,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如遗产的实际价值大于案涉债务数额,清偿案涉债务后所余遗产部分(或替代物)归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共同共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9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1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计算利息,计算利息的起至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付清利息之日)。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清偿前述债务的具体方式为: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用所继承的遗产总额清偿前述债务,清偿前述债务的具体原则为: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前述债务。如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小于前述债务数额,除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自愿清偿外,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如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大于前述债务数额,清偿前述债务后所余遗产部分(或替代物)归朱敏、陈乙、温笔珍、王玥共同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已预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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