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钊,男,1993年1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钊其他案由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王钊名下大众速腾牌(冀AW7G87)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钊名下的大众速腾牌(冀AW7G87)轿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