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水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第三人: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第三人:康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第三人:栗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第三人:许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屈某某、康某某、栗某某、许某某、刘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追加第三人屈某某、康某某、栗某某、许某某、刘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某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人程某某撤回追加屈某某、康某某、栗某某、许某某、刘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