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朝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李军政,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住汝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朝阳申请李军政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峡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1323民初286号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2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