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 俊 审 判 员  龚起强 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管晗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