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居然之家(蕲春)建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 俊 审 判 员 龚起强 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