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福建闽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喜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普宁市农机修理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新光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
审理经过
原告秦春梅与被告谢喜才、第三人普宁市农机修理制造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秦春梅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春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秦春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