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军,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1037346792193。
法定代表人:程哲。
被告: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7002420308789。
法定代表人:陈庆丰。
被告:马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址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茂林诉被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北方四环有限责任公司、马忠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茂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8元减半收取6544元,由原告甘茂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