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世炳,文昌市鸿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华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