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世炳,文昌市鸿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华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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