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佳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龚雁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佳豪与被告龚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佳豪在本院立案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到期后仍不预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孙佳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立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