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