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徐泽,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2192056G。 法定代表人:肇华庚。

审理经过

原告王健诉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5元,减半收取6847.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妤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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