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米丽曼,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上海花旗科技金融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264室。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米丽曼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米丽曼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21.08125万元、案件受理费2231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06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2.本院自2021年6月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轮候冻结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6月7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城子地区XX号房屋,查封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联想”牌电脑进行拍卖,电脑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

3.本院2021年7月28日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2021年7月28日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08125万元、案件受理费2231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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