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金前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17A-1)。
法定代表人:刘立,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方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金前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彬、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7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4月16日,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市金前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