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126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石洪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石洪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石洪银行存款171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石洪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燕萍

审判员  薛山江

审判员  杨松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盖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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