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依安县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欠周某亲属9.5万元由陈某偿还,该债务系属于原、被告离婚时对双方的家庭债务进行处分,原告并不是该债务的债权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