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龙县网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练家湾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DT9K34P。
法定代表人:邹庚斌。
被申请人:四川攀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巷36号1栋7层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MA67NMHF02。
法定代表人:何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龙县网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13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615492021522328000002)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攀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攀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龙县网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