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恒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努尔沙比拉·布拉西,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恒军与被告努尔沙比拉·布拉西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恒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开庭前原告提出因重复诉讼申请撤回,故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恒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的775元,由原告杨恒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