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晋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沁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莲,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瑶,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晋霞与被告张飞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晋霞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晋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乔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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