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晋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沁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莲,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瑶,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长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晋霞与被告张飞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晋霞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晋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