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竹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辉,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念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

被告:赵老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竹琼与被告念丽华、赵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审理中查明,原告余竹琼所提供的被告念丽华、赵老建的住所地不能送达开庭传票,原告余竹琼亦不能提供被告念丽华、赵老建的其他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竹琼所提供的被告念丽华、赵老建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余竹琼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竹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退还原告余竹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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