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兰朵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9。 法定代表人:王改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雯,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改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雯,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利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3268C。 法定代表人:卢接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燎芳,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翟红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美兰朵化妆品有限公司、王改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利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美兰朵化妆品有限公司、王改霞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美兰朵化妆品有限公司、王改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美兰朵化妆品有限公司、王改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亦和 审判员  金 涓 审判员  贺铁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荍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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