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建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武,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建坤与被告刘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建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水泥款人民币13000元,并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俊杰从原告马建坤处购买水泥用于其承建的南戴河工地蔓香谷项目,截止至2018年5月25日被告欠原告水泥款人民币1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刘俊杰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俊杰从原告马建坤处购买水泥用于其承建的南戴河工地蔓香谷项目,2018年5月25日被告刘俊杰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马建坤水泥款共计13000元。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拖欠货款给付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坤与被告刘俊杰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马建坤向被告刘俊杰供应水泥,被告刘俊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按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诉请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欠款给付时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建坤水泥款13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刘俊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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