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小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赵顺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潘小林申请执行赵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权利人潘小林请求被执行人赵顺成给付借款9000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顺成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赵顺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潘小林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赵顺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潘小林申请执行赵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赵顺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