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李丽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怀珍与被告李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怀珍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怀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怀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王怀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