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昭平,男,****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侯朝军,男,****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昭平与被执行人侯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8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643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公积金、社保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社保情况进行了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社保金。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荣成市信用管理体系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在他案中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08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