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继勇,男,汉族,1972年7月17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义务人朱继勇应缴纳诉讼费8690元。因被执行人朱继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7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语学院支行有开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因仅冻结到零星存款,暂未予划拨。
2、查明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查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身份证登记地洛阳市涧西区进行实地调查,到达后因地址不详找不到该地址,后又到谷东村委会询问该村工作人员称被执行人自2013年就没见过,被执行人现是城市户口不享受村中相关补偿待遇,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作出了(2021)豫0391司惩38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朱继勇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8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朱继勇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