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冠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莱州市柞村镇东朱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东朱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3ME0389256T。
法定代表人:班书广,职务:村主任兼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迟冠成与被告莱州市柞村镇东朱宋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迟冠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