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对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华某某、连云港市威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7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苏07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负担159元,被告负担408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负担159元,被告连云港市威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