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攀,河南申鼎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发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刚,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06666130。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泽,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龙,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和友因与被上诉人朱发宾、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和友于2021年7月20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和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和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张和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