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恒龙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桃南中路。
被申请人:王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303民督3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