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
负责人:卢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常峰涛,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秋彩,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路晓波,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建霞,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宾,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妙利,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常峰涛、周秋彩、路晓波、孙建霞、丁宾、李妙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峰涛、周秋彩、路晓波、孙建霞、丁宾、李妙利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峰涛、周秋彩、路晓波、孙建霞、丁宾、李妙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常峰涛、周秋彩、路晓波、孙建霞、丁宾、李妙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090.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