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兴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53号6层619。 法定代表人:陈继,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郭兴锋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郭兴锋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19)京01民初600号原告葛美丽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郭兴锋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9)京01民初600号原告葛美丽诉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习亚伟 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