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艳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郭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艳秋与被申请人郭震、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艳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震、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3万元或查封编号为灵房商字第2017008号销(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灵宝市弘农北路西侧居业尚品同等价值的房产。担保人董茜茜以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国宝花园半岛8幢101号房产提供担保(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223679号);担保人洛阳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涧西区南昌路的房产提供担保(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0)字第X128048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艳秋对被申请人郭震、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郭震、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3万元或查封编号为灵房商字第2017008号销(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灵宝市弘农北路西侧居业尚品同等价值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志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