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生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申中村村民,住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毛端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清真巷居民,住该镇金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青端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清真巷居民,住该镇金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生柏因与被上诉人彭毛端智、仁青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刚察县人民法院(2020)青222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0)青222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生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齐建彩 审判员 熊静 审判员 魏金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晓虹 书记员 刘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