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禅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宋华均,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学(系被告之子),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与被告唐树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被告唐树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拆迁联建房款617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6179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成员,1998年、2002年因国家政策征用原告土地,需要对被告及家庭成员进行安置,因种种原因安置未能落实。经原告多方努力,2013年大足区规划局、国土部门批准原告进行拆迁联建。原告组织全体成员商定后与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成后原告制定了《龙岗街道西禅社区1组安置还房分配方案》,2017年5月26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公证处现场公证进行抽签选房。被告分得5幢1单元2-1号住房一套。被告分得房屋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下欠建房款6179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由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拆迁房屋、统一修建房屋、统一分配房屋以及被告分得5幢1单元2-1住房一套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认可被告只交了4万元建房款,但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拆迁联建房款61799元。理由:双方未进行结算,对所欠金额有异议,被告认为只差6万元。且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没有钱付,待被告的儿子张远学收回工程款后才支付。此外,被告分得的安置还房的卫生间地板是平整的,不合格,要求整改下沉后才支付所欠建房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至2012年期间,因修建公路,国家多次征收了原告的部分集体土地,拆迁了该集体社员的住宅房屋,其中包括本案被告家庭的住宅房屋。为妥善安置住宅,经原大足县人民政府(现大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由原告在政府指定的地点,按照统一规划定点、统一设计、统一分配的方式自建安置还房,被告家庭拆迁人员自愿参加该次自建安置还房建设。之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8日与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农民还房工程施工合同》、《大足区西禅社区一社还房工程进场修建补充协议》,约定由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修建上述安置还房,工程的建设单价为718.17元/平方米,该单价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他费用包括:5元/平方米的监理费和1.6元/平方米预埋管道费。)安置还房修建完工后,原告在2017年5月26日、2018年6月14日分别组织该组自建还房户进行了分房。被告在2018年6月14日分房活动中分得案涉安置还房工程5幢1单元2-1号住房一套,并在原告制定的《龙岗街道西禅社区一组二批还房分配方案》自建还房人员确认栏进行了签名捺印。
同时查明,被告家庭拆迁人口确定为2人,除被告外,另一名为其丈夫张久林,张久林于2020年1月因病去世。被告在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交纳了建房款8万元,后因其他原因,原告退还了被告4万元,被告实际已交纳建房款4万元。被告分得上述安置还房后,双方于2019年4月5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在原告制作的拆迁还房结算表下欠建房款栏签字确认下欠61799元(该金额已抵扣已交纳的4万元建房款)。
另查明,因原告未及时向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安置还房工程的工程款,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案原告支付工程欠款9808413.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本案原告分期定于在2019年 12月30日前付清下欠的工程款9483414.08元。逾期未付,本案原告以9483414.08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经原告催收下欠建房款未果后,现由原告起诉来院,诉如前述。
上述事实,有关于西禅社区一组征地拆迁自建安置还房分配方案的请示、安置还房接房情况暨工作预案、龙岗街道西禅社区一组关于西禅一组征地拆迁自建安置还房的分配方案、龙岗街道西禅社区一组二期还房分配方案、龙岗街道西禅社区一组拆迁还房结算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西禅社区1社农民还房工程施工合同、大足区西禅1社还房工程进场修建补充协议、(2018)渝0111民初745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已交建房款的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本组拆迁社员统一修建安置还房,并进行统一分配,被告家庭拆迁人员自愿参加自建安置还房建设,被告代表其家庭拆迁人员交纳了部分建房款并实际分得安置还房一套,双方由此建立了原告负责修建并分配安置还房与被告家庭拆迁人员,被告家庭拆迁人员向原告支付建房款的合同关系,双方建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建房、分房义务,则被告家庭拆迁人员应当按约支付建房款。被告在拆迁还房结算表下欠建房款栏签字确认下欠61799元,故本院确认被告家庭拆迁人员尚应支付原告建房款61799元。被告签字确认的所欠建房款实为被告与其丈夫张久林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鉴于张久林已去世,故所欠建房款现依法应由被告负责清偿。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对下欠建房款约定支付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交清建房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房款61799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未结算、仅欠6万元建房款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以采纳;被告要求待其儿子张远学收回工程款后才支付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以采纳;被告提出卫生间的地板不合格的辩解,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唐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建房款61799元。
如果被告唐树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49元(已减半),由被告唐树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饶 思 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文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