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新仲和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
经营者:曾秀青,该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卞建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暂无固定住址。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新仲和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卞建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新3126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卞建亚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新仲和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049.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卞建亚名下的保险、工商、民政、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税务、自然资源、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均已查实,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新仲和租赁站也未向我院提供任何被执行人卞建亚的相关财产线索,现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卞建亚确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新3126执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新仲和租赁站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或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