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莉,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高转娜。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转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莹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