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盼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被执行人:张东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被执行人:毛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顾新源、张盼峰、张东锋、毛建峰罚金一案,本院(2020)苏0612刑初800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顾新源应缴纳罚金10000元,张盼峰应缴纳罚金5000元,张东锋应缴纳罚金5000元,毛建峰应缴纳罚金5000元等。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顾新源家属代为履行10000元,毛建峰家属代为履行4000元。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8日、8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毛建峰名下车牌号为苏F×××××英致牌汽车和苏F×××××北京现代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止),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毛建峰家属代为履行4000元,被执行人顾新源家属代为履行10000元,关于顾新源在本案应履行的义务就此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向顾新源另行发送结案通知书;本院已去函被执行人张盼峰、张东锋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村村委调查财产状况,但该村委会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至被执行人毛建峰住所地南通市××潮镇平东村委会及其住所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的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顾新源10000元、毛建峰400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彭魁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