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山市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9号黄山天一尚城1幢1单元1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11705111C。
法定代表人:章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三,男,现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嘉兴市驴行天下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体育中心西北区一楼(凌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6458171P。
法定代表人:徐飞,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市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旅游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驴行天下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驴行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旅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驴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桥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旅游款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日,原告公司业务代表程友三与被告公司业务代表姚翠通过微信渠道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负责接待被告公司11月10日65人旅游团队的黄山市歙县徽州古城门票及中餐服务,原告根据被告方的要求提供11月10日中餐菜单,并由被告方支付1000元定金,余款6500元约定在11月10日当天结清。11月10日旅游接待由原告公司委派导游负责上团接待服务。上午游览徽州古城后在歙县金玉满堂用中餐。中餐时原告方工作人员程友三还要求按合同结算余款6500元。被告方工作人员姚翠称尚未收到旅游款,或等团队领导用完餐上车后收钱,表示当天一定会结算。原告考虑以前双方有过愉快合作,同意等姚翠收到钱后结算。团队乘旅游车返回嘉兴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聊天多种方式催讨,被告始终未付。无奈之下,原告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要求徐飞偿还旅游欠款6500元。徐飞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了1000元。之后,被告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余下5500元旅游款仍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嘉兴驴行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曾多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徐飞电话沟通,但被告法定代表人徐飞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诉讼材料拒收,导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的旅游团队提供了相应的景点参观、中餐食用等服务内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旅游款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嘉兴市驴行天下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款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嘉兴市驴行天下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