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 被执行人:唐某,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执行内网线上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某的保险信息、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于2021年7月8日告知了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张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唐某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某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 斌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吴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邝振艺 书 记 员 尹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