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丘福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921号刑事判决,以丘福哩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闽04刑更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闽04刑更19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4刑更14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2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7月13日以罪犯丘福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丘福哩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丘福哩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累积考核分2941.7分。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获得表扬3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丘福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丘福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淑萍 审 判 员 郑家斌 审 判 员 叶景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晓清 书 记 员 吴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