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克西。

被执行人:董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沈桂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李凤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李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李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锦江国际一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1341672630D。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

被执行人:董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张爱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志平、沈桂平、李凤梅、李祯祥、李春霞、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建国、张爱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董志平、沈桂平、李凤梅、李祯祥、李春霞、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建国、张爱勤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志平、沈桂平、李凤梅、李祯祥、李春霞、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建国、张爱勤存款15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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