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照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解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董照庆与被告解光平、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董照庆诉称,2012年3月,解光平手机与原告联系,称博澳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在2012年3月14日,解光平到原告家,带上该公司十万元借据,约定借款3个月,月利息5%,到期连本带息还清,在原告家,原告将事先准备好的十万元现金交给解光平,被告解光平当时出具了盖有博澳公司公章的借据,解光平在借据上签上“代办”。在2012年7月借款期满时,原告在多种场合下要求被告解光平还借款,在这漫长的八年时间里,他一拖再拖,被告耐心等待,2020年1月,原告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得知后到原告家,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并要原告撤回诉讼,至今,被告仍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再次诉讼,要求:判令博澳公司及解光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和利息,至目前为止共计陆拾叁万元;本案诉讼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博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皖86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博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皖8601破4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皋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博澳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是受理申请人破产申请的法院,故本案依法只能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第3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原告董照庆在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要求申请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8月12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皖86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博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发生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对博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