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人,现住交城县。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与被执行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晋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与被执行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1)晋1122执22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