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骅,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太行街道文化路与西环路交叉口文明楼25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9852204J。
负责人:常俊鸣,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英与被告刘晶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刘忠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忠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