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林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钟山县兴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赵修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林玉与被告刘涛、赵修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董林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林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林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董林玉已预交),由原告董林玉负担。